2017年9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作出(2016)京73行初4990號行政判決書,法院認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66783號關于第7274792號“常立發CHANGLIF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駁回原告馬鞍山市常立發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江蘇常發農業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的訴訟請求,且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請上訴。
今后,商標將不能在“內燃機(不包括汽車、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摩托車、油鋸、蒸汽機車的發動機); 柴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 汽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 ”等商品上使用,敬請廣大員工留意。